布俊奇、布雨露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0民初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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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民初1075号案件名称
布俊奇、布雨露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布俊奇;布雨露;王炳伟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0民初1075号原告:布俊奇,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邯郸市邱县。原告:布雨露,男,汉族,1998年5月7日出生,住邯郸市邱县。被告:王炳伟,男,汉族,1984年03月18日出生,住邯郸市邱县。原告布俊奇、布雨露与被告王炳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布俊奇、布雨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炳伟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炳伟的起诉,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布俊奇、布雨露撤回对被告王炳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布俊奇、布雨露负担。审判员 郑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绍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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