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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升全、张军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2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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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2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尉升全、张军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10/14 0:00:00
  • 当事人

    尉升全;张军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军峰,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尉升全,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执行张军峰与尉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民终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尉升全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被执行人张军峰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尉升全履行案款333893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1847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50元;被执行人尉升全先后履行案款200000元;另案张军峰作为被执行人应给付尉升全等人16500元,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给付本案,作为尉升全交纳的执行款。本次共计执行回案款226550元。经本院在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房管、车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予以限制消费。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345740元及利息,本次执行实现债权为226550元。执行费在首次执行中已全额缴纳。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 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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