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升全、张军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2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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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2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尉升全、张军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4 0:00:00当事人
尉升全;张军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军峰,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尉升全,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执行张军峰与尉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民终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尉升全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被执行人张军峰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尉升全履行案款333893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1847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50元;被执行人尉升全先后履行案款200000元;另案张军峰作为被执行人应给付尉升全等人16500元,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给付本案,作为尉升全交纳的执行款。本次共计执行回案款226550元。经本院在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房管、车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予以限制消费。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345740元及利息,本次执行实现债权为226550元。执行费在首次执行中已全额缴纳。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 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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