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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雷、汪水鱼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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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72号
  • 案件名称

    汪雷、汪水鱼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10/13 0:00:00
  • 当事人

    汪雷;汪水鱼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汪水鱼,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执行人:汪雷,男,1984年4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本院在执行汪水鱼与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雷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水鱼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某某欠款11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55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60元(缴纳执行费)后。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雷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并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了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汪雷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斌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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