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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5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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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570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10/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火烈鸟文化娱乐中心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57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火烈鸟文化娱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9637047E。法定代表人:李曙光,职务不详。关于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火烈鸟文化娱乐中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北京火烈鸟文化娱乐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总执行标的为案款人民币0.3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火烈鸟文化娱乐中心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工商登记地址经营。本院已于2021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同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润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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