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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藏01民辖终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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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1民辖终54号
  • 案件名称

    曾某、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拉萨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10/9 0:00:00
  • 当事人

    曾某;次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次某,住西藏贡嘎县。        上诉人曾某因与被上诉人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2021)藏0124民初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曾某上诉称,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21)藏0124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山南市贡嘎县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案涉的租赁房屋及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均为空港新区,而空港新区地域管辖属于山南市贡嘎县而并非拉萨市曲水县,一审法院并未在裁定中提出空港新区属于拉萨市××县地域管辖的相应依据,而是“理所应当”的认为。故相应管辖法院为山南市贡嘎县人民法院。        次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次某与曾某在《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本案租赁房屋位于空港新区,空港新区属曲水县人民法院辖区,故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曾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央宗审判员    赵红玉审判员    卓玛吉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旺珍书记员    巴桑央拉>>  关注公众号“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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