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藏01民辖终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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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民辖终54号案件名称
曾某、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10/9 0:00:00当事人
曾某;次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次某,住西藏贡嘎县。 上诉人曾某因与被上诉人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2021)藏0124民初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曾某上诉称,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21)藏0124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山南市贡嘎县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案涉的租赁房屋及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均为空港新区,而空港新区地域管辖属于山南市贡嘎县而并非拉萨市曲水县,一审法院并未在裁定中提出空港新区属于拉萨市××县地域管辖的相应依据,而是“理所应当”的认为。故相应管辖法院为山南市贡嘎县人民法院。 次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次某与曾某在《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本案租赁房屋位于空港新区,空港新区属曲水县人民法院辖区,故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曾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央宗审判员 赵红玉审判员 卓玛吉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旺珍书记员 巴桑央拉>> 关注公众号“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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