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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行根、林凤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322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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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执644号
  • 案件名称

    童行根、林凤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10/9 0:00:00
  • 当事人

    童行根;林凤;李日萍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32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童行根,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务工,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林凤,女,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李日萍,女,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申请执行人童行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栗县人民法院(2020)赣032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日萍、林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日萍、林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日萍、林凤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情况,无证券登记情况,互联网银行无财产,无股息红利,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业务,无收入型保险。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日萍、林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0800元标的款,案件执行费962元,共计71762元,截至今日未执行到分文。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童行根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日萍、林凤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新兵审判员  曾宪波审判员  孔祥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敏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32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童行根,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务工,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林凤,女,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李日萍,女,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申请执行人童行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栗县人民法院(2020)赣032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日萍、林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日萍、林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日萍、林凤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情况,无证券登记情况,互联网银行无财产,无股息红利,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业务,无收入型保险。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日萍、林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0800元标的款,案件执行费962元,共计71762元,截至今日未执行到分文。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童行根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日萍、林凤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新兵审判员  曾宪波审判员  孔祥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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