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车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3民初20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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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3民初20866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车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8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车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3民初20866号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158、16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梁镇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禄华,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翠梅,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被告:陈车烟,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车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黄健聪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丽敏 关注公众号“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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