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大特种风机有限公司、大连布鲁克电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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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020号案件名称
大连弘大特种风机有限公司、大连布鲁克电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4 0:00:00当事人
大连弘大特种风机有限公司;大连布鲁克电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02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弘大特种风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9201504XM,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白青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布鲁克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73308976,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经济开发区顺乐街329号。法定代表人董侠,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弘大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布鲁克电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6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康审判员 赵一铭审判员 张积宏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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