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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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352号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1 0:00:00当事人
丹东市振兴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50-4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辽0603民初27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娄力文、李仁革、李欣桐应共同返还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东港市巍林石英砂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执费。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二、2021年4月2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6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东港市巍林石英砂厂名下东港市十字街镇赤榆村宋家堡组270.22平方米房屋;四、2021年9月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10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债务,双方现已达成和解,本案暂不需要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处置,同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30万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瀚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洋 更多数据:搜索“nlaw.org”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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