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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陈庆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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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684号
  • 案件名称

    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陈庆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10/12 0:00:00
  • 当事人

    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陈庆勇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684号原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北大街67号融汇景苑1号楼1-2201。法定代表人:潘中宝,职务:总经理。被告:陈庆勇,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刚,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春喜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洪雁 来源:百度搜索“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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