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陈庆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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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684号案件名称
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陈庆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12 0:00:00当事人
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陈庆勇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684号原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北大街67号融汇景苑1号楼1-2201。法定代表人:潘中宝,职务:总经理。被告:陈庆勇,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刚,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春喜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洪雁 来源:百度搜索“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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