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平、李明怀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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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282号案件名称
杨福平、李明怀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福平;李明怀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杨福平,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明怀,男,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福平与被执行人李明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李明怀应支付杨福平工资款36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因李明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福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至付清为止。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000元。申请执行人提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282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元鼎书 记 员 熊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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