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光、于美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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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2132号案件名称
张淑光、于美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淑光;于美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民终2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光,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美艳,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淑光因与被上诉人于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淑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民间借贷关系,2020年9月1日上诉人没有借到现金2万元,被上诉人也没有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没有银行转账流水记录。此2万元的欠条来源如下:当初是被上诉的女儿与上诉人的儿子谈恋爱一年之久,在2020年9月1日快要结婚登记的时候,被上诉人找到上诉人要求订婚,并要求给付彩礼2万元。无奈上诉人就为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表示秋天卖猪后给钱,现在被上诉人的女儿与上诉人的儿子已经分手,没有办理登记结婚,就没有资格索要此2万元彩礼,实际此2万元就是欠被上诉人女儿的彩礼,而不是借款,所以上诉人就没有为被上诉人出具借条而是出具欠条,并且涉案欠条只是上诉人签名,其他内容都是被上诉人后添加上去的,是伪造的欠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就可以不给付。二、本案涉嫌被上诉人虚假诉讼,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此案,并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另外,一审中上诉人因病未到庭,但并不代表上诉人就认可了一审判决,补充意见:欠条中有笔粗、笔细两种笔体,可以证明欠条内容不是同一时间形成,上诉人只写了“20000元”并签字,其他文字是被上诉人后面添加的。于美艳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同意一审判决。于美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1日,被告张淑光向原告于美艳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张淑光欠于美艳人民币20000元整。于秋天卖猪后还钱。20000元整。欠款人签字:张淑光2020年9月1日立”。欠条未约定利息。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至今未偿还。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应按约定予以偿还,未能偿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因此,原告诉请合理,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淑光未提交相反证据,亦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淑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美艳借款本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供(2021)辽0681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虚假诉讼。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该判决未生效,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证意见如下: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于欠据中“张淑光”的签字为其本人所签并没有异议。上诉人主张该欠据是经过被上诉人篡改后形成的,上诉人对欠据的内容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据存在篡改,因此,一审法院依据该欠据判令上诉人偿还借款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当事人的其他诉辩意见,不影响本院在前述认定基础上对本案依法处理,不再赘论。综上,张淑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淑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峻峰审 判 员 关 爽审 判 员 王玉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杨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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