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莉、鲍文斌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异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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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异25号案件名称
代莉、鲍文斌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代莉;鲍文斌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代莉,女,汉族,1985年1月22日生,无业,现住镇赉县。申请执行人:鲍文斌,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税务局职工,现住镇赉县。在本院执行鲍文斌与代莉同居关系析产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7日冻结异议人账户存款32380.00元,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代莉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鲍文斌于2020年6月17日签订自愿调解合议书,约定异议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撤诉,钱款给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撤诉,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吉082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异议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代为交纳的房屋首付款32000元,异议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判决事项提前超额给付,特申请法院解除对冻结账户的查封。经审理查明,在本院执行鲍文斌与代莉同居关系析产执行一案中,因异议人未履行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2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7日冻结异议人账户存款32380.00元,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并向法院提供了和解协议书。本院认为,异议人代莉与申请执行人鲍文斌签订和解协议在前,法院生效判决在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承认收到房屋首付款60000元,因此,法院冻结异议人的账户并无不当,异议人的申请,不足以排除法院执行,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代莉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陈士波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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