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强、李国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04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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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046号之三案件名称
孙强、李国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强;李国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0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强,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国杭,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执行人李国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1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7339元及利息,执行费31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国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李国杭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限限额冻结李国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49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于2021年9月1日限额冻结李国杭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49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于2021年9月1日限额冻结李国杭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49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国杭名下的位于小区××单元××号(不动产单元号210283001003GB00028F00080030,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房屋,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李国杭名下轩逸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辽B×××××),期限为二年。上述房产(抵押)及车辆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期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负担。经查,李国杭无存款、保险、公积金、股票证券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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