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珍、姚水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2民初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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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民初771号案件名称
张贵珍、姚水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贵珍;姚水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2民初771号原告:张贵珍,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姚水木,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366006827,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86号禄福宫。主要负责人:雷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男,系公司员工。原告张贵珍与被告姚水木、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贵珍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珍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张贵珍负担。审 判 员 洪玉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籍书 记 员 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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