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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成、杨文娟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其他(2021)浙1127执异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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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7执异14号
  • 案件名称

    李石成、杨文娟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10/9 0:00:00
  • 当事人

    李石成;杨文娟;缙云县鑫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7执异14号 异议人(案外人):缙云县鑫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068382068J,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紫薇花园巷35、37号。 法定代表人:丁秋勇。 申请执行人:李石成,男,1985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文娟,女,1986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石成与被执行人杨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浙1127执恢942号)过程中,异议人缙云县鑫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文娟名下的×××车辆,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缙云县鑫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缙云县鑫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缙云县鑫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建毅 审判员黄伟芳 人民陪审员梅芳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奕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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