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兵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9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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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9960号案件名称
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兵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8 0:00:00当事人
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兵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9960号原告: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明湖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李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兵兵,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兵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月 来源:百度搜索“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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