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任巍、吕保兰等熊传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2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284号
  • 案件名称

    任巍、吕保兰等熊传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任巍;吕保兰;熊传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任巍,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吕保兰,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熊传军,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任巍与被执行人吕保兰、熊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32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保兰、熊传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9873.75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吕保兰、熊传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5月13日、5月21日、6月8日、6月17日、7月6、8月29、9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卡。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股权等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吕保兰、熊传军在全国多家银行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吕保兰、熊传军不动产登记情况,布尔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情况;    四、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吕保兰、熊传军名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布尔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布尔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吕保兰、熊传军名下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布尔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被执行人吕保兰名下有布尔津县锡域宾馆,经营状态为注销;    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布尔津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吕保兰、熊传军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保险公司回复被执行人吕保兰、熊传军名下无收益类保险记录。    七、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委托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哈密市的不动产、工商。公积金等登记情况,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回函调查结果,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    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吕保兰、熊传军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吕保兰、熊传军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分公司并向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倪耿审判员    姜英林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鲁恰西木拉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