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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勇、王延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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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72号
  • 案件名称

    芦勇、王延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芦勇;王延峰;张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芦勇,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王延峰,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张瑞,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芦勇与被执行人王延峰、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张瑞银行存款800.01元,该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蔡万军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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