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海浪等黄勇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44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4437号
  • 案件名称

    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海浪等黄勇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海浪;黄勇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44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下桥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承成。 被执行人:陈海浪,男,1983年04月08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勇华,男,1982年09月0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浙江**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陈海浪、黄勇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海浪、黄勇华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海浪、黄勇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781.91元并赔偿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以24181.9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到履行完毕时止,其中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到履行完毕时止,其中以23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3日起计算到履行完毕时止)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1元,执行费796.73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海浪、黄勇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陈海浪、黄勇华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查明,被执行人陈海浪、黄勇华目前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不动产、股权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24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浪、黄勇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海浪、黄勇华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陈海浪、黄勇华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款本息共计本息共计59781.90元,款项分期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9月20日之前支付1500元,之后的每期款项于每个月30日之前支付1500元,直至还清所有本息为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海浪、黄勇华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1082执4437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陈海浪、黄勇华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依据原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许广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