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孟庆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6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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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6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孟庆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孟庆斌;张墩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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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庆斌,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21号林苑小区。被执行人:张墩江,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路。本院在执行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与孟庆斌、张墩江物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孟庆斌、张墩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庆斌、张墩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庆斌、张墩江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孟庆斌、张墩江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孟庆斌、张墩江名下银行卡只有零星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孟庆斌名下鲁N00J66,被执行人张墩江名下鲁ND6886,鲁NA9998,鲁NN8Y88,鲁NN0711,鲁NN5858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本院赶赴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孟庆斌、张墩江名下不动产信息及其查封情况,被执行人孟庆斌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张墩江名下位于商苑新华小区二层楼7号楼703号进行了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本院赶赴被执行人孟庆斌、张墩江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孟庆斌、张墩江行踪。申请执行人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孟庆斌、张墩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庆斌、张墩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钰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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