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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华、大连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2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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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862号
  • 案件名称

    姜华、大连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姜华;大连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姜华,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执行代理人:于伟,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宏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三段96号。被执行人:大连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6611163938,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区安波镇安波社区分水岭屯。法定代表人: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华与被执行人大连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民初6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大连市普兰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案涉房产(普兰店市安波镇文化街31号1-1-3号)所在土地已被另案查封,且土地设有抵押权,暂无法进行过户。本院约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于伟,其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案涉房产暂不具备过户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若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被查封、冻结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若不按要求申请,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万一法官助理 王 鹏法官助理 孙振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沅法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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