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煤建工有限公司、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504驳回(2021)陕0112执9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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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9504号案件名称
陕西中煤建工有限公司、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504驳回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曹庆;李曹庆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950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776号裁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4340.7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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