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军、吕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23执1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23执120号
  • 案件名称

    赵军、吕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军;吕兵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2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伊吾县。    被执行人:吕兵,男,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李寨乡林山村十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军与被执行人吕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伊吾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0)新222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军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吕兵欠款9700元及利息,送达费用751元,诉讼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吕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机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吕兵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    三、已向被执行人吕兵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冯岩审判员    玉素英·阿力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浩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