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丹丹、孙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1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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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178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丹丹、孙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丹丹;孙浩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丹丹,女,1990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孙浩,男,199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丹丹与被执行人孙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2执2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吴 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子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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