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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xx与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43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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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43776号
  • 案件名称

    俞xx与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俞吾安;范安宁;上海光爱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逸思德盛服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3776号原告:俞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凡,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总经理。被告:上海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被告:范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嘉文,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上海某某、范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俞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xx法官助理 苏xx书 记 员 苏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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