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百平、刘仓社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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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183号案件名称
校百平、刘仓社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校百平;刘仓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刘仓社,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执行人:校百平,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在执行刘仓社与校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校百平应履行案款29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75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校百平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29000元(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保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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