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与王思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辽0404执5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9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与王思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与王思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404执598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与王思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思燚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2019)辽0404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思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来自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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