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新、刘圣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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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818号案件名称
李玉新、刘圣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4 0:00:00当事人
李玉新;刘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81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新,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圣,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李玉新与被执行人刘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辽0202民初3216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实地查询保险情况。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辛 文书 记 员 任嘉欣 来自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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