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滨、谷元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2民初3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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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民初3540号案件名称
刘伟滨、谷元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伟滨;谷元喜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2民初3540号原告:刘伟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法律工作者。被告:谷元喜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聪慧,律师。原告刘伟滨与被告谷元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伟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滨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伟滨负担。审判员 吴松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登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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