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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滨、谷元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2民初3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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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民初3540号
  • 案件名称

    刘伟滨、谷元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伟滨;谷元喜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2民初3540号原告:刘伟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法律工作者。被告:谷元喜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聪慧,律师。原告刘伟滨与被告谷元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伟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滨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伟滨负担。审判员  吴松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登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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