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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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1128号案件名称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1063号。法定代表人:徐兴明,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兆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中良,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德财,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德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903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与本院(2021)川0921执1134号执行案件为系列案件,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1)川0921执1134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921执1128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晓鸣审判员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元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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