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秀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8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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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8129号案件名称
李艳秀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4 0:00:00当事人
李艳秀;周卫军;青海通乾钾肥有限公司;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812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秀,女,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周卫军,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被执行人: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格尔木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卫军,经理。被执行人:青海通乾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卫军。本院在执行李艳秀与周卫军、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通乾钾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与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 松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方 岩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羽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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