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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自然资源局、李铁柱其他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恢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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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恢141号
  • 案件名称

    法库县自然资源局、李铁柱其他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法库县自然资源局;李铁柱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法库县自然资源局,住址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吕达,该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李洋,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李铁柱,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柱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库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铁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24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向被执行人送达并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贴公告时间以及被执行人自行拆除时间,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自行拆除,申请执行人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拆除,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但申请执行人未组织人力、物力到现场拆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恢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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