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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叶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曲沃县塑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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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587号
  • 案件名称

    山西叶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曲沃县塑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山西叶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曲沃县塑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587号原告:山西叶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樊村镇堡子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OK7FDD34。法定代表人:陈锐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杰,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娟,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曲沃县塑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乐昌镇曲郑路信合小区对面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MAOKH93U70。法定代表人:路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忠洁,山西邦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叶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沃县塑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9826元,共计94826元整。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3000套骨架,单价为55元,共计165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货到发票到后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2019年10月9日原告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发票交于被告,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剩余85000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经开庭审理,被告提出产品质量抗辩,原告在庭审后提供了墨迹未干的“合格证”,且原、被告均没有提出鉴定,本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为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宜驳回起诉。原告可在补强有关证据后,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叶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彦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郭梦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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