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赵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7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750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赵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赵素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750号原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清南路五兴大厦。负责人:王连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岭峰,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素华,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诉被告赵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素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素华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乐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思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云、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429号 下一篇 法库县自然资源局、李铁柱其他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恢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