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鑫、贺志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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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348号案件名称
何鑫、贺志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何鑫;贺志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348号原告:何鑫,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被告:贺志军,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原告何鑫诉被告贺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何鑫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何鑫负担。审 判 长 刘小龙人民陪审员 施丽荣人民陪审员 肖立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周宣萱书 记 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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