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孝安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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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236号案件名称
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孝安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孝安;程娟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236号申请人: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白马桥街道白马社区公园道1号25栋110号。法定代表人:杨为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汤孝安,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程娟,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汤孝安、程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3日发出(2021)湘0182民督23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汤孝安、程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汤孝安、程娟在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2民督23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未预缴)。审判员 易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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