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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张合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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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08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张合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张合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3232。负责人:张利军,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合伟,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合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5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张合伟应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保险赔付款32038.01元、保险费2243.1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违约金(以34281.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张合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张合伟银行存款9392.46元,缴纳本案执行费400元,余款元已经交付8992.46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对已发现的财产已经依法进行了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合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陈玉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付世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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