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老梁家农资部、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5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575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老梁家农资部、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老梁家农资部;樊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57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 参 加 人 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老梁家农资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阎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4××××××。 经营者:张丽利,系该农资部负责人。 被告:樊某某。 程序 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诉讼 基本 情况 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老梁家农资部诉被告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老梁家农资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 依据 及 主文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老梁家农资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老梁家农资部撤回起诉。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老梁家农资部负担。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王 江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 笑 啸 书 记 员 黄 晓 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