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于洋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异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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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异23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于洋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于洋;鲍继宁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异234号案外人:鲍继宁,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友谊路431号。负责人:廖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洋,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鲍继宁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鲍继宁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鲍继宁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鲍继宁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东俊审判员 车秀英审判员 郑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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