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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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2055号案件名称
汤某某、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汤某某;余某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055号原告:汤某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余某某,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汤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返还不当得利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费兰博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055号原告:汤某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余某某,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汤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返还不当得利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费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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