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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26民初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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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民初828号
  • 案件名称

    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芦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群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6民初828号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罗纯山中路108号5栋2单元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6MA68W2D08B。法定代表人:张家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明,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杨群华,女,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群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方 蓉书 记 员 郭彦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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