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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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656号案件名称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蓉;邹强;蒋艳;欧艳;张泰春;欧碧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656号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文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09183852C。法定代表人:王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洁,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航林,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何蓉,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邹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蒋艳,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欧艳,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张泰春,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欧碧华,女,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蓉、邹强、蒋艳、欧艳、张泰春、欧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付传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向 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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