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存昕、广州市宠乐汇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3民初22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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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3民初22408号案件名称
向存昕、广州市宠乐汇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8 0:00:00当事人
向存昕;广州市宠乐汇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3民初22408号原告:向存昕,男,199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广州市宠乐汇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道横江第四工业一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5N5P9B。法定代表人:林捷。原告向存昕与被告广州市宠乐汇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向存昕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4.09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向存昕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存昕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玉梅zdqz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沛敏关嘉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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