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李智柱与被保全人冯良平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保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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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保842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李智柱与被保全人冯良平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4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李智柱与被保全人冯良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保842号申请保全人:李智柱,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保全人:冯良平,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申请保全人李智柱与被保全人冯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金融财产、车辆、房产等进行网络查询,并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保全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保84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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