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志发、郭继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8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806号
  • 案件名称

    张志发、郭继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志发;郭继臣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发,男,1959年6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继臣,男,1965年4月5日生,满族,干部,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志发与被执行人郭继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18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志发与被执行人郭继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赵宇杰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冀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