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明、刘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4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458号
  • 案件名称

    刘明、刘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明;刘玲;王永丰;詹常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6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新疆温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新疆温宿县,系上诉人刘明的妹妹。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玲,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新疆温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丰,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常东,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上诉人刘明、刘玲因与被上诉人王永丰、詹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永丰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刘明返还借款本金127017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68973元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詹常东对其中借款本金6897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刘玲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8元由刘明负担1418元,由王永丰、詹常东负担1870元。判后,上诉人刘明、刘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上诉人提交证据,被上诉人未出庭及提交还款证据的情况下,一审认定两张还款承诺函因时间先后而视为后一张借条是已还后剩余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两张换款承诺函虽然金额、时间有顺,但不属于同一还款承诺余留结算,而是不同时间段多次借款的汇总递增。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永丰、詹常东没有答辩。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刘明、王永丰和詹常东三人在2018年5月16日签署的还款承诺函,以及刘明与王永丰两人在2018年11月15日签署的换款承诺函之间的关系,上诉人主张两份文书各自独立,代表不同的借款金额。经审查上诉人提供的支付借款时间和金额的转账记录,以及详细对比上述两份文书中关于借款时间、金额及借款具体情况,无法充分有效证实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且上诉人不能对此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故一审法院审查相关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作出的认定与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充分理据支持其上诉主张,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上诉人刘明、刘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黄 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胡 星书 记 员  何敏婷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