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英国、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143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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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32执1430号之三案件名称
叶英国、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叶英国;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32执14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叶英国,男,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卢琴。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508.38元。已足额冻结其他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71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昌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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