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百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1执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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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1执1169号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百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百友;孙青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1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谢彬,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森,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百友,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孙青刚,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百友、孙青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2017)菏仲裁字第5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百友、孙青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孙百友、孙青刚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孙百友、孙青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孙百友、孙青刚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立案后多次对孙百友、孙青刚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孙百友、孙青刚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余未查询到登记信息。本院发送限制消费令,对孙百友、孙青刚限制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孙百友、孙青刚下达传票,传唤其到法院说明情况,未得到有价值的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债权86306.93元及利息未实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仲裁委员会(2017)菏仲裁字第54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姜全玉审判员 赵大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樊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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