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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祥亮、蔡保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1民申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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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民申7号
  • 案件名称

    茹祥亮、蔡保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茹祥亮;蔡保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茹祥亮,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保星,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再审申请人茹祥亮因与被申请人蔡保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7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茹祥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崔纪元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吕海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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