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祥亮、蔡保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1民申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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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民申7号案件名称
茹祥亮、蔡保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茹祥亮;蔡保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茹祥亮,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保星,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再审申请人茹祥亮因与被申请人蔡保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7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茹祥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崔纪元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吕海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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